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37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37 号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 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照该强制许可决定进口的药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但该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

  第九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专利强制许可的,应当在其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中明确记载总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有关要求。被许可人应当遵守该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该药品的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请求强制许可的,除本办法有专门规定的以外,适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知局〔2023〕126号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 
  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3〕3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顺义区科委关于启动征集研发机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市场、科学技术奖五类科技项目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协议管理经办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工伤发〔2022〕4号 
  关于认定全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功能性平台的通知 国知发运函字〔2023〕156号 
  《关于征集2023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项目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知局〔2023〕55号 
  关于修订《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3〕58号 
  关于组织申报参加“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通知 
  关于申报《大兴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版)》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2024年度“中法杰出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推荐中国科协及北京市科协工程领域评审专家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键字
  专利  公共  健康  许可  强制  实施  问题  涉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1〕36号

 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印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19〕44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三十一 号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37 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64 号

 我们公司有专利已经实施许可给其他公司,那么实施许可后的专利可以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吗?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