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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18﹞46号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18﹞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3月1日

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以下简称“预警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主要用于资助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实行专款专用。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和鼓励,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能力。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用于资助企业在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下,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的海外风险预警分析。

  预警分析工作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的信息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包括:

  (一)帮助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检索,收集与跟踪相关的数据信息;

  (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服务,提出应对潜在风险的策略和建议;

  (三)针对可能或已经对产品和技术出口、行业安全、国际声誉构成风险的海外知识产权问题,向企业提供信息支持、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六条 对无法证明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或存在侵权、假冒等不合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持的范围是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预警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费、数据加工和分析费、文献资料翻译费、法律鉴定费、专家咨询费、人员劳务费等。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经费包括前期调研、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核实、项目评审、项目跟踪检查等,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2〕2278号)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工作经费在项目资金中单独列支。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企业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确定适当比例予以资助,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年度资助总金额的10%。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根据市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市知识产权局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审核后,报市人代会批准;项目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项目预算批复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由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项目资金相关工作。项目资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由社会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按照财政预算资金调整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15〕8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受理和评审

  第十五条 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资助项目数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用于资助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用于奖励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年度项目资金对上一年度内开展的项目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三)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四)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五)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资金发放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三)拥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第十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一)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二)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项目;

  (三)项目实施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四)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第二十条 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受理:

  (一)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受理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申报材料;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预警项目分析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同时提交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其中,分析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整体方案、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法律状态分析、预警分析结论、对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报送资质证明材料、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要求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实施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确定合格单位,并对申报项目涉及的量化指标进行整理归纳和打分排序,提出初审表,初审表不计入评审打分,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申报单位补充和更正,必要时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根据需要,在抽取专家过程中可以限定专家的专业范围。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根据申报表、初审表等资料,审查预警项目的必要性,预警报告在技术分解、检索分析和侵权判定等方面的工作质量,预警报告的实际成效。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或申报项目较多的企业和机构,可以要求当面答辩,提交补充材料,以及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拟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项目和实施单位审查金额确定项目拟资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由办公室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有异议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办公室确定。异议不成立的,按照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予以资助;异议成立的,对有关单位不予资助,按照专家评审结果顺延递补。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和跟踪项目开展进度及完成情况,并进行监督管理。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委托专业机构对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对于实施单位不能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的,取消其下一年度作为实施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受资助单位要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知识产权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 条按照本办法资助后仍有剩余项目资金的,将通过增加行业预警、扩展企业范围到京津冀地区等方式予以资助,具体资助条件和方式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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