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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城市管理奖” 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京社办发〔201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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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城市管理奖” 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京社办发〔2013〕5号 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社会办、人力社保局: 经市领导批示同意,现将《“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5日 “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服务管理水平,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城市管理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城市管理奖”从2013年起,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北京城市管理奖”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两种奖项。 第四条 “北京城市管理奖”重点评选表彰在社会建设、环境建设、平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领域为首都城市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北京城市管理奖”参评范围为在京工作和生活的机关、事业、企业以及社会领域单位和个人。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 第六条 “北京城市管理奖”每届评选表彰100个左右先进集体、300个左右先进个人。 第二章 评选表彰标准 第七条 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一)服务完善。坚持服务为先、便民利民,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城市居民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二)管理科学。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注重抓好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问题,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工作体系、政策体系、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推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城市服务创新发展,基本实现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社区建设规范化、村庄社区化,基本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各类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 (三)环境文明。坚持重在建设、共建共享,注重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大力弘扬“北京精神”,努力形成文明有礼、守法诚信、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营造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秩序优良的社会氛围,创建生产安全、生活安宁、社会安定的社会环境。 (四)和谐稳定。坚持构建和谐、维护稳定,注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不断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不断促进人际关系、群众关系、劳动关系、邻里关系更加和谐,不断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不断加强平安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参与广泛。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注重推动社会协同,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创新社区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强化各类经济组织社会责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广泛开展区域单位共驻共建活动,使社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 第八条 先进个人评选标准: (一)品德高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首都意识、首善意识,思想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高尚,是爱祖国、爱北京、建首善、创一流的先进。 (二)善于管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钻研精神和创新能力,有较好的处理复杂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城市服务管理的行家里手。 (三)敬业奉献。热爱本职,乐于奉献,兢兢业业,踏实工作,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城市服务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是城市管理劳动模范、服务标兵。 (四)业绩突出。立足本职,开拓创新,为首都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服务与管理、市民文明素质与城市文明程度提高、社会和谐与稳定做出突出贡献,是城市服务管理的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志愿者。 (五)廉洁公正。严于律己,为民清廉,自觉执行城市服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为民、务实、清廉,在城市服务管理中有较高群众威信和社会认知度。 第三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九条 推荐。各区县、各系统根据“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1:1.2的比例进行推荐,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 第十条 初审。收到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后,“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标准组织初审、初评,提出表彰建议名单,报“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审核。“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提出的表彰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公示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拟表彰名单及其简要事迹,征集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批准。“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的最终表彰名单报北京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表彰。市政府适时召开大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北京城市管理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城市管理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办、首都环境建设办、首都综治办、首都文明办组成的“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社会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社会办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该奖项的评审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办,主任由市社会办主要领导兼任,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会办主管领导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各区县成立相应的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工作要求。“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程序,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原则,确保评选质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积极引导区域共建,将驻区(县)中央党、政、军单位和个人,纳入各区域推荐范围;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一线原则,重点评选表彰街道、乡镇等一线单位和个人。在获奖先进个人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 加强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手段,加强对“北京城市管理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积极营造学先进,做先进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九条 工作经费。“北京城市管理奖”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划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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