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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5]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京政发[2015]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城市管理目标、方法、模式现代化中的基础支撑作用,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顶层设计、依法实施、社会共治的原则,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为动力,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重点,不断强化标准的创制、实施与监督,不断提高标准的系统性与协同性,不断完善标准化管理的体制机制,努力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体系,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城市规划与建设标准化

  1.完善城乡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规划理念和建设标准,继续加大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房建设、住宅产业化等方面标准的创制力度,形成全覆盖、高水平、有特色的城乡规划建设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城市的规划建设内涵。(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完善文物保护标准体系。加强首都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加快制定文物建筑修缮、地下文物保护、文物市场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强化文物安全管理,努力促进文物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发展。(市规划委、市文物局)

  3.完善城乡规划建设标准化协调机制。注重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各领域、各环节标准创制的统筹与衔接,强化标准实施的整体性和持续性。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流程标准监管,不断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

(二)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标准化

  1.推进城市电力、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设施标准化。重点制定燃气安全管理、质量控制和用户服务规范,供热企业能耗、供热管网安全评估、用户安全巡检管理等标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统筹,提高城市运行监控和预警应急能力,切实保障电、气、热等能源持续稳定供给和安全可靠运行。(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

  2.推进城市给排水、节水和循环水综合利用标准化。加强城市二次供水、取水定额、智能水表、城镇节水评价、用水器具和设施设备、排水管道养护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等标准制定,强化水资源管理,全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推进城市交通运输标准化。围绕综合交通、安全应急、节能环保、管理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相关标准的创制和实施,为构建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标识、公交专用道、停车设施等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不断提升公共交通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市交通委、市规划委)

  4.推进市容环境建设和管理标准化。结合市容环境建设与城市精细化管理需求,加强垃圾分类、垃圾处理、街巷道路环境卫生、社区环境卫生、景观照明设施养护、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计等标准制定,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容环境质量。(市市政市容委)

(三)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标准化

  1.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快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卫生防护、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领域的标准创制,制定并实施百项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和监督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全监管局)

  2.推进反恐防暴和消防安全标准化。加大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运营服务通用要求、公共交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大中型商场超市治安防范规范等标准的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反恐防暴能力和治安防控水平。加快制定消防设施检测和评定标准,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消防能力。(市公安局)

  3.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化水平。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工程建设、人防设备设施管理等标准化建设,制定人防工程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备验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等标准,切实保障城市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安全。(市民防局)

  4.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化建设。推进气象基本信息、公共气象服务、专业专项气象服务、防雷安全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等领域的标准创制,不断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市气象局)

  5.完善城市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围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内容,推进城市管理网格、社会服务管理网格、社会治安网格标准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有效提升城市运行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四)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标准化

  1.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围绕能效、计量监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制定和完善百项节能标准,形成指标先进、全国领先的地方节能标准体系,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提供技术支撑。制定和落实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不断提高节能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

  2.强化环保标准制定和实施。完善本市地方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第六阶段车用燃油及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制定修订汽车制造与修理、工业涂装、餐饮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认真实施国家和本市的环境质量标准,切实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与监督,努力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环保局)

  3.发挥节能环保标准的调控作用。编制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促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加速退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健全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体系,严格监管执法,促进北京非首都功能有序疏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4.促进园林绿化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林业节水、森林生态、林业碳汇、湿地建设、园林绿地工程建设等标准,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美化水平,努力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市园林绿化局)

(五)加快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标准化

  1.完善民政服务标准体系。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全面推进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殡葬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标准化。统筹规划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标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业向标准化、优质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市民政局、市规划委)

  2.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完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强化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等标准实施,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市人力社保局)

  3.推进城市公共信息标识标志标准化建设。大力实施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等标准,进一步宣传普及和规范使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安全标志、公共场所双语标识、公共交通标志标线、地名标志、门牌楼牌等标识标志,规范设置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使城市管理与服务更加人性化,切实保障公众出行便利和安全。(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六)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

  1.加快建立统一代码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尽快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建设全市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规范,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全市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健全完善信用制度标准。明确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制定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推动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监管联动机制。(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

  1.创新地方标准管理方式。加强公益类地方标准制定,为转变政府行政方式提供标准支撑。依法严格管理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立地方标准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批准发布等信息,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和维护更新。(市质监局)

  2.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开展政务服务、环境管理、社会保障、养老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标准化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复制推广试点经验做法,增强标准化的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团体标准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中关村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为载体,开展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推动企业和产业联盟参与制定团体标准,打造“中关村标准”品牌。(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探索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加强培训、专家指导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创制国际标准。加强国际交流,积极探索合作模式,在智慧城市、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市质监局)

(二)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配套体系

  1.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建立标准与法规规章衔接机制,强化对标准制定、实施的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地方标准管理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明确地方标准的定位、制定程序、实施及评价等要求,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2.完善质量、计量、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等标准化支撑体系。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将标准作为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重要依据,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品牌创建,助力首都经济提质增效。制定和实施计量发展规划,强化能源资源计量、民生计量等重点领域监管,为标准实施的有效性评价提供计量检测技术保障。大力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技术标准化,推行专利服务标准化,支持市场主体基于自有技术创制技术标准,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自愿性认证。(市质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3.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切实提升基层标准化建设水平

  1.落实区县政府标准化工作职责。按照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区县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的体制机制,强化区县政府和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各区县政府)

  2.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标准化建设。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推进街道(乡镇)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服务站标准化建设,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硬件设施、管理项目、服务流程等,进一步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管理与服务的精细化水平。(市民政局、市社会办)

  3.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积极开展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服务热线等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市编办、各区县政府)

(四)积极推进区域标准化协同发展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以交通一体化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为重点,共同制定并发布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京津冀标准化工作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和强制性地方标准通报协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交换地方标准文本。在首都标准网建立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标准化平台。(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首都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城市管理与服务领域重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加强资金保障,切实增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有效性。(首都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注重人才建设

  充分发挥首都人才资源优势,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汇聚一批既掌握城市管理与服务要求,又熟悉国家政策、了解国际规则、精通专业知识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建立标准化专家库。加强城市管理与服务标准化知识培训,培育一批标准化业务工作骨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标准化意识和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城市管理与服务领域重要标准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标准化建设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标准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充分调动消费者、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的创制、实施和监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四)狠抓工作落实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将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考核,推进任务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管,对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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