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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3〕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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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13〕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 通州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 本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区政府备案。 第四条 通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的罚款(具有垂直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可从其行业规定)。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其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其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的重大行政强制包括: (一)扣押公民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或者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二)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冻结法人(或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1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案件。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案件。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强制案件。 (七)其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案件。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情况、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实行月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月5日之前统计上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目录,并将目录连同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一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本月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发生的,应报送书面说明。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备案审查不影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决定告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幅度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7.行政执法不适当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本规定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或者经核实有重大行政执法不报的,区政府法制办将把此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区政府对各单位考核中依法行政部分减分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区政府法制办的建议文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区政府法制办应当研究处理。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报送处理结果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提请区政府,责令该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决定,区政府法制办应将备案审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或投诉、举报人和新闻媒体。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办将暂时取消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七)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 附件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附件3: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 下载附件:(1)附件1: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报告.docx (2)附件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docx (3)附件3: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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