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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3〕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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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13〕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6日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大兴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标准化、集约式发展,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单位,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相关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集约建设、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区经信委是本区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技术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区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业务发展需求,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项目确定后,编制《信息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区经信委。 第八条 区经信委组织项目审查工作,提出具体审查意见。项目审查内容包括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九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等项目,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或有关部门应根据区经信委审查意见和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区经信委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建设、监理、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开展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建设必须进行监理,并由区经信委负责全程技术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区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项目联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区经信委及相关单位参与。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项目验收前须经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测评未通过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接入政务网络,不得投入运行。重大项目需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验收满一年的项目,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经信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已建、在建项目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市大兴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京兴经信委发〔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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