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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密政发〔2013〕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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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密政发〔201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吸烟、烧荒、燎地边、烧秸秆、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篝火、野炊、施放孔明灯、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入林区的车辆须加装防火罩,严禁司乘人员丢弃火种;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停止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 二、全县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火源,强化火险隐患排查,落实各项防火责任。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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