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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4〕10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3日

门头沟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区气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机构,区气象局在北京市气象局和门头沟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组织实施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负责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的评估、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六条 区公安消防支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配合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专业设计单位应取得区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核准。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修改后重新审核;未经审核的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防雷装置安装施工单位取得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害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区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区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区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灾害情况。

  第十三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门头沟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中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应当到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与警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气象主管机构按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区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门头沟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门政发〔20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门头沟区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下载附件
(1)附件:门头沟区防雷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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