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1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128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的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协调统一的计量工作体系,更好发挥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国计量工作,推进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并推进实施计量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建立协调统一的量值溯源体系、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推动完善计量法律法规,统筹推进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计量科技协同创新,促进计量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协调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科院、工程院、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25个部门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计量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张 工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副召集人: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黄 卫 科技部副部长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林 锐 公安部副部长

  刘 炤 司法部副部长

  程丽华 财政部副部长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刘 华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陆桂华 水利部副部长

  于康震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任洪斌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朱咏雷 广电总局副局长

  李颖川 体育总局副局长

  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

  陈左宁 工程院副院长

  于新文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

  任志武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

  吴艳华 国家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安路生 国家铁路局副局长

  胡振江 中国民航局副局长

  徐景和 国家药监局副局长

  夏清月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副部长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计量  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1〕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1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监计量发〔2023〕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77号

 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9〕18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7〕9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14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11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4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07〕10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8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5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