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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和承接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门政发〔2015〕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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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和承接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门政发〔2015〕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第二批取消32项行政审批事项(共32个大项以及其他1项中的1个子项)、合并减少30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10项行政审批事项。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承接工作 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相关部门需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并将事中事后监管典型经验上报区政府审改办备案。 区政府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制定管理办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和办理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并及时开展新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认真做好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工作 各原实施机关要对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事项及内容进行清理,确保取消事项一项不存。对新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面向社会的公开工作,公开内容涵盖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和办理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 区政府审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区政府决定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门头沟区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门头沟区决定合并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门头沟区决定承接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附件1:门头沟区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2:门头沟区决定合并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3:门头沟区决定承接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下载附件:(1)附件1:门头沟区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x (2)附件2:门头沟区决定合并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x (3)附件3:门头沟区决定承接的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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