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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工作的通知 延政发〔2015〕2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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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工作的通知 延政发〔201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充分调动适龄青年到艰苦地区服役的积极性,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市征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京征〔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5年5月1日后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1.进藏高原条件兵服义务兵役期间的优待金标准提高一倍,在此基础上,进藏高原条件兵(含改转士官)退役后,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 2.进藏高原条件兵(含改转士官)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退役后可优先考虑。 3.进藏兵入营后,经部队复检不合格的,不享受上述优抚优待政策;因拒不履行兵役义务而退兵的,不享受上述政策并处年优待金标准一至三倍罚款;因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享受上述优抚优待政策;在西藏地区服义务兵期间调入内地部队的进藏兵,自离开西藏地区当年起不再享受上述优抚优待政策,其后的优待按照一般地区服役的普通义务兵标准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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