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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怀政办发〔2015〕51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怀政办发〔2015〕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北京市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区域战略定位,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进而推动区域建立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在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的同时,有效降低政府行政运行成本,促进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向组织监管者转变。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基本原则。

  (二)目标任务。按照构建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的要求,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购买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绩效评价。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循序推开,在完成制定制度、链接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承接主体资质按照《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京民社发〔2015〕238号)、《关于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工商函〔2014〕116号)有关规定执行,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五)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职权范围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六)购买目录。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目录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和方式

  (七)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等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计划制定、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经费兑付一体化流程。

  一是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预算编制项目申报系统中应予以明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切实推动“花钱办事”替代“花钱养人”。

  二是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财政预算批复,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三是组织实施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将采购信息通过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或媒介平台向社会公布,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按购买方式相关要求执行。

  四是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内容、对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五是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先行验审制度,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承接主体。

  (八)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实施购买。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九)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和“费随事转”原则,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从购买主体部门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购买服务经费既有预算或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伴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与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要有机衔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十)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十一)绩效评价。参照预算绩效评价要求,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评价结果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信息公开。充分利用现有政府采购网络平台资源,丰富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领,财政牵头,相关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展开。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购买主体意见建议,认真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1.区财政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定符合区域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严格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编办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3.区民政局、工商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资格认定、注册登记、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监管体系,不断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承接主体等社会力量优胜劣汰机制。

  4.区社会办、区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6.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并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7.购买主体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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