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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3日

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加强统筹规划,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依法规范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重点整合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上述四类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同时,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特许经营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医药集中采购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9月底前,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组织构架,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1.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编办负责明确细化市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并紧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职能整合工作。

  2.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相关标准,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平台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市场主体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整合共享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1.整合平台层级。市级层面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业务需求,整合建立本区域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全市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平台交易;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交易。

  2.整合场所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原则,采用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的模式,整合利用本市现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相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依托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整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整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矿产资源)分平台,为各类国有产权、矿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分平台,为市级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3.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整合共享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一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区政府分散的信息系统资源进行整合,在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各部门和各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集中交换和共享。市有关单位已开发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认证并与其对接后,自行维护、依法运营。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并实现与市级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的信息共享。市有关部门通过统一的监管系统,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电子监控。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开发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监管系统,作为全市统一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逐步实现与国家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

  4.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市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逐步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市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三)完善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1.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文件目录,并进行定期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统一信息发布,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在国家及本市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之外,还应将有关交易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发布。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3.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平台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平台应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入场交易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各分平台实行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平台交易。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予以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不得违法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统一诚信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创新监管体制,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经济信息化、市政市容、商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

  2.创新监管方式。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健全立体监督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整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中介代理机构退出制度。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信息,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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