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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函字〔2018〕1084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函字〔2018〕1084号

  各区、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8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促进服务外包发展。重点对国际资质认证、新录用人员补助、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服务外包业务贴息、创新研发和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等6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新兴服务出口和鼓励重点服务进口等4项内容予以支持。

  (三)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对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等2项内容予以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支持内容(一)”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二)申请“支持内容(二)”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2)执行。

  (三)申请“支持内容(三)”的单位,请参照《2018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3)执行。

  (四)相关附件及附表请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三、申报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二)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三)请各项目申报单位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两份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后,请于11月5日前将初审汇总情况、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含电子版)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联系人: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许鑫 于新成;电话:87211755/1757

  邮箱:xx@bjcoc.gov.cn

  服务贸易创新及境外拓展:李倩 郑勇;电话:87211373

  邮箱:lq@bjcoc.gov.cn

  附件:1.2018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2018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3.2018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23日

附件1

2018年度促进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

(一)国际资质认证项目

(二)新录用人员补助项目

(三)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项目

(四)创新研发项目

(五)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项目

(六)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单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三)申请“支持内容”前5项的单位,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上一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务外包执行额占比不低于50%。

  2.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执行额占比不低于35%。

  3.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执行额占比不低于20%。

  (四)申请“支持内容”第3项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五)申请“支持内容”第6项的企业,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与前一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10%。

三、支持方式

  (一)国际资质认证项目。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以下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额度不超过认证费用支出的50%,每个企业支持项目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包括: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认证(ISO27001/BS7799)、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国际实验动物饲养评估认证(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规范(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1)、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标准(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 DSS)等。

  (二)新录用人员补助项目。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新录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申报年度之前3年内毕业),在职满1年或申报审核期间在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7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三)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项目。对培训机构新培训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四)创新研发项目。对上一年度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的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给予注册费实际支出额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其中,给予每个企业发明专利不超过20万元、国际专利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5万元、注册商标不超过5万元、软件著作权不超过5万元。

  (五)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项目。对在服务外包企业连续任职3年以上(含3年)员工进行在职能力培训,并取得以下认证的,给予不高于考试认证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包括: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中、高级专业资格(水平)、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PMP)、网络高级工程师、网络安全专家、解决方案开发专家、执业药师等相关认证。

  (六)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增量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上一年度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视同增量。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基本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申请项目执行或完成情况,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同一项目未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

  2.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4.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上一年度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年度收入明细表;

  7.结汇凭证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承接跨国公司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8.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北京市服务外包业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二)项目申请材料:

  1.申请国际资质认证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表;

  (2)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3)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4)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2.申请新录用人员补助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人员补助申请表;

  (2)当年新录用人员若属于分公司,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年新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4)企业为新录用人员缴纳的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个税证明(时间由入职至申报当月)的复印件。

  3.申请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申请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学以上学历证明;

  (3)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的复印件。培训机构为学校的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三方为:培训学校、服务外包企业、毕业学生)复印件;其他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人员缴费证明、与在我市“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培训人员为近三年在京大学毕业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4.申请创新研发项目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补助申请表;

  (2)企业所获得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

  (3)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申请过程中的注册费用凭证复印件。

  5.申请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在职人员专业资格认证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在企业连续任职满3年以上的任职证明(包括个人简历、任职情况等)、劳动合同,企业为申请人员在任职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含3年)以上的证明复印件。

  (3)参加相关专业资格考试的准考证、通过考试获得的证书复印件。

  (4)企业报销报名考试费用相关凭证或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申请服务外包业务贴息项目时还需提供:

  (1)北京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贴息申请表;

  (2)企业上一年度和前一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情况清单及相关凭证。(上一年度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只交上一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情况清单及相关凭证)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申请材料。

  (二)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材料,形成审核记录并上报市商务委。

  (三)市商务委受理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依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构进行评审,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资金额度。

  (四)市商务委按相关要求公示后及时进行拨付,并将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后存档备查。

附件2

2018年度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

(一)支持对象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方式

  综合考虑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对完善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资金面向全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项目。在建、新建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的4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运营及维护项目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京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2.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3.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等;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在建、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4)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已实施部分需提供付款凭证;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2.已完成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表》;

  (2)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目前运行情况与服务企业情况等;

  (4)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完成项目的专项报告(含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及付款凭证);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3.平台运营维护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申请资金补助的金额、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需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拨付资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3.在建、新建项目,预拨补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并通过市商务委组织的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已建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运营及维护费项目,根据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二、促进新兴服务出口项目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2.认真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如实登记;

  3.申请支持的项目贷款须用于促进新兴服务出口事项;

  4.出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除外);

  5.申请企业应当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现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出口,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为准。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说明》《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三、鼓励重点服务进口项目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2.进口的服务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3.进口服务应当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付汇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附件3

2018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境外拓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本方案支持内容以商务部2016年第58号公告提出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为基础,重点支持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六个领域:科学技术服务领域、互联网和信息服务领域、文化教育服务领域、商务及旅游服务领域、健康医疗服务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以及北京加快培育的金融、科技、信息、文化创意、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相关服务贸易出口。

二、申请条件

  1.依法在北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或“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如实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三、支持项目

(一)服务贸易出口贴息项目

  1.支持内容

  对上述所列支持范围中的服务贸易出口给予贴息支持,优先支持其中的技术出口项目。技术出口,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2.申报单位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技术出口业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上一年度实际出口额。其他服务贸易业务应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系统中登记;

  (2)相关业务应当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服务贸易出口额应达到50万美元(含)以上;

  (3)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3.支持标准和方式

  对申报单位在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服务贸易出口业务,以审定的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申报单位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适用于以上出口贴息政策。

  4.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表》电子数据;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境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服务贸易出口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换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上一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7)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8)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9)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10)技术出口项目还要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及《技术出口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鼓励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

  1.支持对象

  (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北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经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以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支持标准和方式

  (1)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上年度,每在境外自主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含并购吸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其成员所),实现品牌统一,正常开展业务,经申请审核,给予15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2)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以自有品牌设立分支机构两家以上,并以自有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分三档进行奖励:进入全球前30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20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进入全球前10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国际排名名次以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较为靠前的名次为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重复享受奖励。

  3.申报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海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概要、本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同一项目是否已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资金等,以及申报说明;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服务贸易海外拓展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5)以自主品牌参与权威国际会计公司网络排名所获得较高名次的证明材料(中英文);

  (6)事务所自主品牌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二)经市商务委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对于会计事务所参与国际竞争项目还需由北京市财政局进行复审,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及支持资金额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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