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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8〕55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8〕55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统计监测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学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更好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能力,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中关村示范区在全市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统计监测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据,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的决策支撑,便于公众查询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纳入企业库(以下简称“入库”)的范围包括: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科技型总部企业、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其他创新型企业,以及北京市范围内申请入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入库企业可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条 企业库实施动态管理,按月更新。

  第六条 入库企业可得到中关村管委会和下属十六个分园管委会的重点关注和优先服务,如获得政策宣讲培训、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展览展示推荐和路演、提供开放实验室研发服务、信贷对接服务、创业培训相关服务等一系列专项服务。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七条 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申请入库的企业包括以下五类:

  第一类 科技创新型企业,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科技人员(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占期末从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

  2.科技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包括企业内部用于开展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用于科技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和外协加工费等支出,与外单位合作或者委托外单位进行科技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以及当年形成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购买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支出)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需至少1项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或至少3项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第二类 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文化企业,指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九大类,且企业须有科技活动人员和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或者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类 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指企业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统计局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53号)范围,包括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和其他高技术服务9大类,且企业规模要达到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或者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第四类 科技型总部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详见附件)规定的范围且与所属分园产业定位相匹配,至少拥有1个或以上的分(子)公司,上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实缴税费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第五类 其他创新型企业,指开展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平台创新等创新活动,资产合计、年营业收入、税收贡献、人均利润达到一定规模,与所属分园产业定位相匹配,对分园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八条 北京市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均可申请入库。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企业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zgcgw.beijing.gov.cn)首页“在线系统”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平台”(简称证书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条 企业申请时须在线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和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生产经营状况的各项指标数据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材料扫描件。

  (一)必传材料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利润表(上一年度利润表,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截止到申报前最近月份的利润表);

  4.真实性承诺函;

  (二)符合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的企业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以下3项资料(相关申报信息填0的无须上传相应资料):

  1.反映期末从业人员和科技活动人员情况的材料,例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表、人力资源情况统计表、科技活动人员(含部门职务等信息)的名单等;

  2.反映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的材料,例如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表、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

  3.反映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的材料,例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符合第三类条件的企业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反映期末从业人员情况的材料,例如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人力资源情况统计表、从业人员(含部门职务等信息)的名单等;

  (四)符合第四类条件的企业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反映企业总部性质的组织架构资料。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上述必传材料外还须上传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第五类条件的企业,由分园管委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创新能力等出具推荐函报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企业按上述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并在线提交推荐函。

  第十二条 各分园管委会对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核验,核实企业统计信息的完备性。各分园管委会审核确认后须在证书平台审核界面中签署意见。对于年收入规模超过亿元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各分园的核验意见,结合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格复核。入库资质审核应在企业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修改申报信息重新提交的按最近提交之日算审核期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超过11月25日仍未审核完毕的企业不纳入当年企业库。

第四章 企业库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后,可在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领取统一印制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月度在中关村示范区官网(zgcgw.beijing.gov.cn)“统计数据”——“企业库”栏目中更新企业库。企业可于入库审核通过后的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查看中关村示范区官网公示的企业库。

  第十五条 为监测跟踪企业的发展,企业库中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入库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证书到期前的三个月内,通过中关村示范区官网申请换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按照前述条件由所属分园管委会进行核验。不进行换发证书网上申请或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自动失效,从企业库中删除。

  第十六条 入库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园间注册地变更,应在两个月内通过证书平台进行企业信息的网上变更申请,由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进行核验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备后,企业可在注册地所属分园管委会领取变更后的有效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企业库中相关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入库企业要按照所属区域相关统计部门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入库企业一经发现申报信息中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诚信合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行为,中关村管委会从企业库中删除,并由所属分园管委会通知企业收回证书。

  第十九条 参与入库企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应履行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入库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数据评估各分园管委会入库申报审核工作的质量,当年入库企业监测数据与申报数据出现较大差异,且差异企业数量达5%以上的,其园区管理部门须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强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2019年1月1日前已按《关于加强中关村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3号)纳入企业库的企业,其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依然有效,证书到期后按照本办法进行入库的换证申请和审核。

附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新材料

五、新能源与节能

六、资源与环境

七、航空航天

八、高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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