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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水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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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一批涉水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 日前,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市政发[2018]7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制定的依据已失效或废止、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的89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决定》宣布失效的涉水市政府文件包括: 1.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京革发[1973]170号) 2.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3]17号)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的通知(京政发[1983]147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86]82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京政发[2000]11号)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3]14号)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3]30号) 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86]146号) 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与水利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权限范围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70号)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29号) 二、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区水务局、局属各单位要及时将宣布失效的涉水市政府文件从各部门、各单位网站中删除。 三、各区水务局要做好水行政权力清单相应要素内容的调整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各区水务局、从局FTP://公用通知/局机关/法制处名下自行下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市政发[2018]7号)。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法制处 2018年4月23日 (联系人:刘洁;电话:6855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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