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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服务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0〕6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服务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0〕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保障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满足企业复产复工及群众住房租赁需求,从严从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现就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允许经审查后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进入社区开展业务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业务需求,筛选指定出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且已到社区报到的从业人员,将身份信息、房源信息(具体见附件)等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原则上,每小区只能上报一名从业人员。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合同备案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企业、人员名单及房源信息告知属地社区居委会联系人。

  (三)经核实的从业人员申请进入小区时,应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所属企业并出示身份证、信息卡等证件,经社区工作人员确认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实通过的企业和人员名单,且现场查询“北京健康宝”结果为“未见异常”的,社区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临时出入证,并纳入本社区疫情防控体系。

  二、从业人员开展房源推广带看,应严格执行社区疫情防控要求

  (四)经社区审查并领取出入证的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社区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房源推广带看尽量通过VR看房、微信视频等方式,未经社区允许不得擅自带客户进入社区。对于不服从社区管理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社区可以收回出入证。

  (五)看房客户进入小区时,须向社区出示当日“北京健康宝”的结果,经社区同意方可进入小区。原则上,从业人员带看客户每天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只能带一名客户,并尽量缩短带看时间。带看房源时,从业人员应做好房屋消毒、通风,且与客户保持适当距离,符合社区防控工作要求。

  三、加强承租人疫情防控管理,确保新签约承租人顺利入住并纳入社区防控体系

  (六)各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并查询“北京健康宝”结果为“未见异常”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不得少于半年)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完成租赁合同备案后,由企业从业人员陪同承租人到社区申请办理出入证。

  (七)办理出入证时,承租人应向社区工作人员出示当日“北京健康宝”的查询结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居北京”公众号中“我要查询”的“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查询结果。社区工作人员对已完成租赁合同备案、符合社区防控要求的承租人,按规定办理出入证,并将承租人纳入社区防控体系。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八)各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新成交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管理,严格执行社区疫情防控各项要求,通过人力保障和技术手段确保所有承租人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对于不服从社区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引起投诉举报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九)鼓励各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在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同时,积极参与并协助社区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租赁企业从业人员申请进入社区信息表(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

  (联系人:陈刚;联系电话:5559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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