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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二次审议稿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到河北、天津等地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有关部门、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全国人大代表、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代表等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本法中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的劳动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是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增加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应当体现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为军人和家属排忧解难。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对企业招用退役军人规定了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招用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企业,还应包括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代表,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的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当其时。草案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审议修改,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正面、积极、合理的回应,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法律颁布实施后,必将为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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