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提出,制定标准必须注重保基本、保安全,对关系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应抓紧制定出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二是,在修订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上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三、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并对制定团体标准予以必要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二是增加一款,对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要求等作出规定;三是,在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重要行业、新兴领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二是,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五、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制定标准应当符合的要求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建议,对这些要求予以必要整合,并保留现行标准化法中关于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分作两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六、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和资源共享。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建设,应当在本法中充实军民标准融合发展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七、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并对未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要求所有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没有必要,也与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的精神不相符。有的意见提出,团体标准也应当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八、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在标准化法制定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当时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是必要的。此后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已作了具体规定,本法可不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