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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李建国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近日,党中央批准了关于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提出新的明确要求。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对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这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党的面貌焕然一新,党心民心更加凝聚,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更加牢固。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部署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表明了全面从严治党决不停歇的坚定决心,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大力支持。

  (三)这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三省市试点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为全面推开改革试点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今年底明年初,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一些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将陆续召开,产生新一届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将改革试点向全国各地推开,在地方人大换届时一并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不另行加开会议,有利于明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后,各级监察委员会立即依法开展工作。目前,有关方面已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为推开试点打下了思想和工作基础。

二、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国范围内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试点工作的任务是,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赋予监察委员会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建立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规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草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基本一致。

  (一)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

  为了在各地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决定草案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同时,为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决定草案还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关于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

  为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决定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同时,决定草案将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实际使用的手段措施明确为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可以采取的措施,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和相关具体职权,“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关于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四)关于对试点工作的要求

  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圆满实现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决定草案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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