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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4月26日上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支持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必要的,赞同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决定的名称应当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名称修改为“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同时将草案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

  二、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海金融法院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产生,应当向其报告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受上海市同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金融法院的监督。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修改为“法律监督”。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本决定的施行日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决定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的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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