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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8年4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我就《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

  一是有利于增强中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世界近代史表明,经济强国必然是金融强国。我国要从经济大国迈向经济强国,掌握国际金融交易规则的话语权至关重要,而金融法治环境是其中的基本要素和重要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英美等发达国家和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新兴市场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金融司法体系。通过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二是有利于国家金融战略的深入实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不仅需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政策的有效性,也需要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是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建设。近年来,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3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增长51%,去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达到17.9万件。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将进一步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为“到2020年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

  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

  (二)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监督

  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三)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

  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具体包括:1.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2.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确定上述管辖,主要是坚持严格依照法律、便于理解适用、服务发展大局原则,突出金融法院的专门职责,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直接对接,防范金融风险。《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四)关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上海金融法院院长提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上海金融法院的员额法官拟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遴选。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先行探索、稳步推进。在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论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金融法院的布局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考虑到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先行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二)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后,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形象。

  (三)关于配套措施。为确保上海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将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现提请对《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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