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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面认为,草案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与监察法的衔接更加紧密,对境外追逃追赃更具有推动力,更好地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更加成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2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对刑事诉讼法作出适当的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增加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相应规定。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五、今年6月,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的社会公众提出,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依法打击海上犯罪活动,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军委法制局、武警部队、中国海警局共同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地方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总的评价是:草案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内容特定,指向明确,有利于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大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草案规定的主要制度规范坚持法治思维,遵循诉讼规律,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科学合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可行的,已基本成熟,应尽早出台。有的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予以采纳。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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