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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下午对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这次公务员法修改的重点,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表述出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对公务员晋升职级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订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建议明确公务员职级也应当逐级晋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的言论,不得有反对宪法的行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央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不得参与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作了规定,也应作为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议明确规定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款中增加规定:“处分决定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建议对上述表述进行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同时,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保证救济的公正性,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机制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组织部研究,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做法,增加一款规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将于2019年1月到期。中央组织部提出,全面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目前地方机构改革还在进行之中,为确保修订后的公务员法顺利平稳实施,建议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考虑到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已经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议已经开展试点的地方和中央机关继续实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同意中央组织部的意见。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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