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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将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还到四川、湖北调研,听取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地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与中央组织部作了沟通和研究,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组织部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确认和巩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经验新成果,推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修改公务员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建议在本法中体现中央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有关规定的精神。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中央组织部研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二、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中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的意见提出,这种表述太笼统,容易被误读,可能造成公务员不敢依法对民族事务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表述,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修订草案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处分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处分与监察法关于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方式有重合,应处理好这两类处分的关系,并作好衔接;有的建议,应当明确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处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在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后增加规定“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同时增加一款,规定:“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不再给予处分”。此外,将修订草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四、修订草案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12月17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地方代表等就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拓宽了公务员的晋升通道,有利于激发广大公务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热情,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修订草案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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