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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有关补偿费归属的条款。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了类似情况,建议统一有关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第七项的“征用”后增加“占用”二字。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方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与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中承包方“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的规定重复,建议删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修改为:“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修改决定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使表述更加严谨,建议在“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增加“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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