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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2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土地管理法

  (一)有的意见建议,将第四条中的“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改为“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有的意见建议,将第五条中的“绿色发展”改为“绿色、可持续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二)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有的委员提出,征地补偿的区片综合地价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改为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有的委员对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开发、销售管理等规定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已经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些意见可在下一步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到此次修法只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作出衔接性规定,建议对草案不作修改。

  三、在常委会审议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中增加一项,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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