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议案领衔代表、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部分试点地区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福建、内蒙古、重庆、北京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与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实现“多规合一”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征地的情形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明确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二是在第二款中增加规定,确需征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省(区、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区、市)制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的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五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对因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的内容。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都应当用于耕地开发和保护,建议保留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规定;同时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程序以及入市办法的制定等作了规定。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程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据有关改革要求,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城乡规划”作为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据;二是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民主决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三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制定”。

  六、有的意见建议,根据新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表述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同意这一意见,建议作相应修改。

  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未作修改。

  此外,还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土地  管理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2023年第1号

 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57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房屋出租及对外合作经营管理

 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职能分工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1号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农产发〔201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0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8〕8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7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17〕62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72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