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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的说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2019年8月,国家监察委员会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监察工作中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监察法中一些原则性表述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为便于各级监察机关更好地执行和适用法律,国家监察委员会拟制定出台《监察法实施条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立法法或者作出相关决定,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提供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见,按照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部门密切沟通协商,认为为了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是必要的、可行的。

  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制定监察法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宪法法律职责所需要的职权和手段。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时,考虑到当时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多,经与中央纪委协商一致,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没有作出规定。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为保证监察法全面贯彻实施,有必要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法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

  第二,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对监察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是修改立法法。立法法是对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作出系统规定的基本法律,该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作了重要修改。立法法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考虑到立法法的修改除涉及监察法规制定权外,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授权立法等规定都需要研究和修改,立法法修改近期尚未提上立法工作日程。因此,通过修改立法法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时间上恐难以适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既具有法律效力,又能够及时地解决问题,比较适当、可行。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方式,对机构职责问题作出规定,以往是有过先例的。

  据此,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家监察委员会工作部门,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草案)》,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精神,参照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相关内容,拟订了决定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范围,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同时规定“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二是明确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规定“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规的监督,规定“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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