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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7日上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通过网络视频参加会议的委员也提出了意见。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7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逐步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逐步”和“基本”有重复,建议删去“基本”。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突出家庭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教育。二是规定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三是增加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家庭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消纳设施、场所建设,加强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明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二是国家鼓励采用先进工艺、设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三是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完善有关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如强化生活垃圾分类、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意见已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有的需要在配套规定中进一步细化,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做好法律宣传,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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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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