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提案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4年12月1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 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 交办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商会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民政部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 民函〔2023〕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助力“稳经济、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22〕17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助力“稳经济、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22〕179号

 您好,我们公司想进口乳制品,需要去土畜商会备案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1年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京商会展字〔202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国办发〔2020〕21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5〕166号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号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1〕5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