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7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20/7/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7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司法部牵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健全衔接配合机制,推动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任务分工,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税务总局、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司法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司法部部长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司法部分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副部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司法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唐一军 司法部部长

  成 员:连维良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刘 钊 公安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

  王爱文 民政部副部长

  熊选国 司法部副部长

  程丽华 财政部副部长

  游 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韩 俊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王陆进 税务总局副局长

  徐思鸣 信访局副局长

  姜 伟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联内容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印发《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26号 
  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的实施意见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2〕38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3〕215号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3〕27号 
  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3〕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号) 
  关于开展春节返岗交通补贴申报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部分区域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 京政发〔2023〕18号 
  《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 
  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23〕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 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 
  关于印发《北京市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京应急规文〔2023〕2号 

 关键字
  公共法律服务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同意  建立  体系  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1〕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89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京司发〔2022〕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2〕7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14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3〕11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4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6〕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07〕10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3〕8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8〕4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5〕102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