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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21〕2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粮发〔2021〕2号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现将《北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2021年1月25日

北京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政府粮食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原粮每年轮换量为总规模20%-30%。轮换期内,市级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轮换可以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也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年度轮换计划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制定。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及时做出必要调整。市级储备粮的季度、月度轮换计划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通过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国内(外)定向采购、国内定向销售、邀标竞价销售或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八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宜存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对入库、出库粮食的基础质量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等进行检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产地、质量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验;索取、查验和保存供货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建立粮食质量管理档案,严格执行粮情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委托北京市粮油食品检验所等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在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开展粮食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价差及相关费用,按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购买、销售资金,由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负责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有关规定统贷统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及时发放和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采取“先款后货”、轮换购进采取“先货后款”以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各承储企业实际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标准按季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与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市级储备粮实际轮换情况,年终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认真落实市级储备粮轮换相关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压实各项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粮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加强各环节业务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第十七条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市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市级储备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擅自架空轮换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品质下降未到储存年限需提前轮换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储备粮轮换办法》(京粮发〔2002〕1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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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备粮  北京市  市级  轮换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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