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
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管理责任。《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对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部门需要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和授权以及数据质量负责;使用部门需要对数据使用的安全合规性进行负责,并向提供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实现数据资源“以用促建”。
进一步拓展无条件共享数据内容。《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基础数据库建设新要求和行业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实际需要,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中增加了“信用信息”。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数据共享流程。为提升共享工作质量,《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增加共享申请初审环节和委托授权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授权的时限要求,帮助提供部门加快共享申请审核效率,减少提供部门工作量,提升使用部门的共享申请体验。
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与保障。《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明确将所有部级信息系统纳入管理,避免部分政务数据已采集却未“入账”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明确提出不满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的,将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提供硬件资源,不予安排项目建设。
《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出台后,《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将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也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为打造交通运输数字政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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