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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58号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5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已经我委2012年第26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关于支持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若干金融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以金融创新为着力点,重点支持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从而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瞪羚计划”企业名单,连续两年实现销售收入增长,并且复合增长率排名位于“瞪羚计划”同一收入级别企业的前200名。

  2.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企业;

  3.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4.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对于已列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名单的企业不再纳入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第三条 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通过网站对外公布。名单确定后,新增的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评定的四星级(含)以上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可随时补充列入。

  第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为培育企业提供的担保规模,对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补贴,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对担保机构的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总额控制。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应收账款保单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多种方式的贷款,实施快捷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于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关村管委会按照企业提供的贷款规模,给予银行2%-3%的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总额控制。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即: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5%。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对单个企业的贷款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单个企业的年度直接融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支持企业通过信用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管理、盘活应收账款、扩大信用销售。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适度降低承保条件,放宽信用限额。中关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

  第九条 支持企业从小额贷款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利息补贴,补贴比例参照第六条银行贷款。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中关村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对企业改制、到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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