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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305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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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2〕30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委(新农办)、市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加强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重点工作的开展,加强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是根据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而设立,由市级财政安排、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组织评选,专项用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工作有创新、方法有突破、成效突出、带动明显,并在全市产生良好反响的项目和重点工作而给予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绩效、鼓励先进,推进改革、鼓励创新,体现重点、反应全面。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撤销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核、报批;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和区县财政做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工作。 第五条 市新农办负责制定《新农村建设奖励实施方案》及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拟定新农村建设奖励项目总体绩效目标;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市级部门及区县完善项目管理体系、管理流程;及时掌握奖励资金相关项目进展情况,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六条 区县农委(或区县新农办)是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使用的项目管理部门,新农村建设奖励项目申报等工作均需通过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区县财政局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以及新农村建设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加强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级受奖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及评定 第七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的申报及评定工作按照年度《新农村建设奖励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 奖项设置及资金使用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分为综合奖和创新奖。 1.综合奖:对当年新农村建设重点推动工作予以考核,并对成效突出的区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2.创新奖:对年度内某项工作在全市首创或领先,并对全市该项整体工作起到探索、推动或引领作用的项目,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 第九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的使用。综合奖奖励资金允许区县在考核项目范围内适度集中使用。创新奖奖励资金原则用于被奖励项目的提高、深化、推广及弥补受奖项目的前期收支差额。 第十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单位福利和各类补助;不得用于购买非规定用办公用品(购买办公用品必须附购买明细);不得用于购置非生产用车及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支付养老金、低收入补助金等有专门经费的社会福利费。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新农办根据年度《新农村建设奖励实施方案》评选确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受奖部门或区县项目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财政部门,从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出发根据奖励额度和奖励项目,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明确奖励资金使用项目、资金使用明细、项目评估及绩效目标等,并在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联合上报市新农办、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后,由市级受奖部门或区县财政部门组织录入财政项目库。 第十三条 市级受奖部门或区县项目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督促项目执行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进度,原则上项目资金中间拨付环节不得超过三个月(有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受奖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支出奖励资金,并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及区县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的使用作为下一年度新农村建设奖励考核的内容及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新农办配合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各相关单位也要对受奖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财务监管,制定相应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明确财务制度,加强监督责任,明细财务科目,强化会计基础性工作,杜绝违反财务制度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在新农村建设奖励资金使用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经查实,市、区县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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