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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3〕1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3〕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朝阳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是指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要坚持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就业和保障并重的原则,由区、乡、村共同承担。

  第四条 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村要积极转变集体经济福利化分配模式,不断提高促进就业因素在分配体制中的比重,按照转移就业补贴标准不降低的原则,对实现在社会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给予相应的就业补贴,逐步拉开农村劳动力市场化就业与乡村集体安置的收入差距,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积极性,实现市场化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区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域内占地转居涉及的劳动力,在政策享受期间实现转居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要求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政策截止期。

  第六条 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本区农村劳动力,每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补贴基数,给予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招后补、一年一补”的方式。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后,应按规定由单位为个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次月起180日内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此后,在政策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的次月起180日内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如遇特殊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交延期申请,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及区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当延长其申请期限。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材料清单;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五)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六)《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七)银行出具的含本区农村劳动力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八)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九)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批,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在享受原本区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政策的用人单位,在按原文件享受完社会保险补贴后,与招用的本区农村劳动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的,可继续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全部资金。

  第十三条 凡经办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必须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符合享受北京市制定的其它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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