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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及标准

开发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程序及标准

  开发区设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证明、在京暂住证、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以下简称“五证”)联合审核机制,统筹“五证”审核工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审核程序

(一)社会发展局受理审核申请

  1.申请时间:4月25日至5月25日之间的工作日

  9:00-11:30,13:30-16:30。

  2.受理地点: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二层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厅。

  3.咨询电话:67887651。

  4.携带“五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1.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商分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审核。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由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在京实际住所证明由开发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审核。

  3.在京暂住证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社会发展局审核。

  5.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及超龄儿童、非独生子女由社会发展局审核。

(三)审核结果告知

  审核结果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所填写手机号码。

二、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开发区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在开发区正常连续缴纳三年及以上社会保险,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①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开发区范围内企业有效期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审核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在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开发区工商分局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在开发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在开发区范围内自有住房(截止2014年8月31日前购买的住宅)且正式入住的,应提供房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

  2.审核申请人在开发区范围内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纳税证明、房主房产证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租房屋应为住宅性质(截至2015年8月31日,租期及出租房屋纳税证明均应满三年)。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在京暂住证审核标准

  1.截至2015年4月30日,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连续持有开发区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要求在开发区居住三年及以上。

  2.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四)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须保持一致。

  2.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并填写《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大兴区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3.非独生子女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开发区有效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社会发展局

2015年4月2日

  附件:无监护证明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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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无监护证明样张.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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