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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4日

2018年北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2018年本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目标。科学选择技术路线,以“煤改电”为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450个农村地区村庄住户“煤改清洁能源”任务,同步完成450个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5.38万平方米籽种农业设施“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基本实现全市平原地区村庄住户“无煤化”。积极推进山区电力、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山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制定延庆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规划,加大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和2019年北京世园会场馆周边及相关道路沿线村庄清洁取暖改造力度。剩余尚未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二)进度安排。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工程建设、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和优质燃煤招标等工作,完成2017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评估(包括山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技术路线评估);9月30日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所需电力、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户内线路改造和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工作;10月31日前,完成清洁能源取暖设备调试,以及优质燃煤配送和节能高效炉具安装工作。

二、相关支持政策

  继续执行2013年至2017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政策措施。

  (一)对外部管网建设的支持政策

  1.电网及线路改造。10KV以下、住户电表(含)之前的电网扩容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住户户内线路(即住户电表至取暖设备)的改造费用,由相关区政府制定具体补贴政策。

  2.天然气管网改造。区域调压站(不含)或接气点至调压箱(含)段的燃气管线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调压箱到住户燃气表(含)之前段(即村内管线)的投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二)对清洁取暖设备的支持政策

  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选择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蓄能式电暖器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村安装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按照采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市财政按照设备采购价格的1/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限额为每户最高1.2万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少住户负担。

  (三)对运行使用的支持政策

  1.电价优惠及补贴政策。完成“煤改电”改造任务的村庄,住户在取暖季期间,当日20:00至次日8:00享受0.3元/度的低谷电价,同时市、区两级财政再各补贴0.1元/度,补贴用电限额为每个取暖季每户1万度。

  2.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调整农村地区市政管道天然气分户自采暖用户阶梯气量,并执行相应阶梯用气价格。其中第一阶梯为2500(含)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梯为2500至3000(含)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0立方米以上,阶梯气量按全年累计。将使用各类燃气分户自采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纳入《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执行市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同时,对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天然气分户采暖给予每立方米0.38元补贴,补贴用气限额为每个采暖季每户820立方米。采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方式的,高出市政管道天然气供气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每个取暖季每户最高1300元的标准进行气价补贴,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

  (四)对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新建再生水(污水)余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热源和一次管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整村实施的“煤改地源热泵”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

  农村地区村庄住户、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水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农村“煤改气”集中供暖采用市政管道天然气的,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

(五)对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住户在自有住房、村集体在公用建筑上安装太阳能采暖设施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太阳能采暖系统建设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辅助热源(热泵、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投资补助政策按现行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有关区要以村为单位,对农村地区住户和村集体实施太阳能取暖项目整体打包,以一个整体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

  (六)对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的支持政策

  农村地区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对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户(含)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同时,执行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气价、电价政策。

  (七)对农业设施的支持政策

  需冬季取暖的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相关项目纳入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贴范围,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中,育种、育秧、育苗等籽种农业设施实施“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由市财政按照取暖设备购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并享受一定的电价、气价补贴;农业设施外墙实施保温改造,由各区统筹使用农业改革发展资金给予补贴。

  (八)对“减煤换煤”的奖励政策

  市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本年度通过“五个一批”方式实施“减煤换煤”工作的给予每吨2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减煤换煤”工作;尚未开展“煤改清洁能源”改造的农村地区住户,烟煤炉具更换为优质燃煤炉具,由市财政按照炉具购置价格的1/3进行补贴,每台最高补贴700元,区财政在配套同等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住户负担。民政部门要做好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

  (九)对炊事用液化石油气下乡的支持政策

  村镇配套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费用全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承担,新增液化石油气钢瓶及专用配送车辆购置费用等由供应企业承担。市财政按每瓶液化石油气(15kg装)25元、每年每户不超过8瓶的标准对农村地区村庄住户(享受平价气供应的除外)进行补贴。

  (十)对节能保温改造和建设超低能耗农民住宅的支持政策

  市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出台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在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前先进行农宅节能保温改造。另外,市财政对建设超低能耗农民住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针对山区极端气温低、基础设施差、供暖周期长、设备选型难等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山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改造。要因地制宜、科学选定技术路线,加大多能联动技术装备的推广力度,确保能源安全供应和取暖效果;要稳步开展高海拔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市级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工作支持力度,完善补助政策及奖励方式;有关区要出台山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安排配套资金,确保山区农村住户改得起、用得上。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由市新农办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大对各有关区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区政府是推进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本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区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优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狠抓工作落实

  市政府与相关区政府签订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绩效考核。市、区政府要将支持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办理“煤改清洁能源”相关工程审批手续。各有关区政府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时限,强化工作督导,积极协调相关工程建设涉及的拆迁、手续办理等工作,确保“煤改清洁能源”工程顺利实施。列入“煤改清洁能源”改造任务的村庄,同步做好农宅节能保温改造工作。

  (三)强化过程监管和运行维护

  各区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区、镇、村职责分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招标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选择供应企业。完善设备选定机制,加强科普宣传,做好设备产品展示,依法保障住户自主选择权利。健全质量管控机制,明确各类设备和优质燃煤的质量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测和督导检查。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第三方评估,并通过市级“煤改清洁能源”监控平台,随时掌握工程进度、设备运行和维护服务等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加强后期运行维护服务;加大培训力度,使住户掌握设备正确使用方法和基本常识,确保安全正常使用。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极端天气、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农村地区村庄住户取暖。

  (四)加强舆论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清洁取暖新技术新设备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改善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附件:1.2018年“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任务分配表

  2.部门责任分工

附件1

2018年“煤改清洁能源”工作任务分配表


附件2

部门责任分工

  市新农办:负责农村地区村庄冬季清洁能源取暖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协调市有关部门对各有关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完善“煤改清洁能源”相关能源价格政策。

  市经济信息化委:配合开展“煤改清洁能源”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低保、特困群体冬季取暖救助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政策落实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市级财政支持山区开展“煤改清洁能源”的相关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煤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许可的办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地区燃煤燃烧排放监控,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减少使用后的环境效益监测、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质监局研究制定燃煤质量标准;依法查处单位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行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办理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及相关技术指导。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煤改清洁能源”外部管网、线路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燃气、电力方面的行业安全监管或管理。负责协调管道天然气、压缩(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保障以及优质燃煤供应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制定燃煤运输的限制措施,研究冬季清洁取暖相关运输保障措施。

  市国资委:负责配合属地政府督促市属国有企业开展“煤改清洁能源”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有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及固定场所内无营业执照销售燃煤行为。

  市质监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燃煤、炉具和取暖设备等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依法对本市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有营业执照经营主体生产加工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行为;为各区开展产品质量委托检验工作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公共场所流动商贩无营业执照销售燃煤行为。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查处运输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货运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全市设施农业的“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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