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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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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5项规章: 一、《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2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 二、《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四、《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1994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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