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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及时掌握全国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用地监管,部研究开发了“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要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图入库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范围以省级落实4号文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的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为准,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用地情形。其中,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严禁将非设施农业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上图入库。

二、上图入库方法

  设施农业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图入库,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一)取得用地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信息后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情形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概况、用地情况、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同意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区位、面积及耕地质量等要符合有关要求。

  (二)设施建成阶段。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设施建成后,及时拍摄能整体准确反映设施内外部建设情况的照片并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涉及用地变化的,应在监管系统中专门作出说明。

  (三)变更阶段。设施农业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业用途、停止生产等,按有关规定处置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变更后的土地利用状况照片。其中,属于改扩建的,涉及新增用地按单独项目要求报备,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

  上图入库信息实行县级直接报送,市、省、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共享。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开发省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部监管系统将提供数据接口予以支持。

  国有土地上的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三、信息应用

  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情况掌握动态,必要时组织实地核实,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将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有关信息,将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是掌握和分析各地设施农业用地情况必要的技术手段,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保障用地规范有序和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门作出安排部署,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经费,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部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掌握系统应用要求,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监管系统将于2020年8月运行。4号文件出台后新建或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上图入库;4号文件出台前已建的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图入库。

  技术支持电话:

  信息中心(010)63882409

  耕地保护监督司(010)66558176

  技术支持QQ群:1136514050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

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内容及格式要求

下载附件
(1)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内容及格式要求.doc
(2)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内容及格式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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