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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0〕5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5/22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发〔2020〕54号

  各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实施意见》,加强对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实施效果的考核,确保畅游行动高效率、高质量推进,特制定《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工作。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30日

  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实施效果的考核,确保畅游行动高效率、高质量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是推动本市休闲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即:在全市打造十余条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创建百余个美丽休闲乡村、提升千余个休闲农业园、改造近万家民俗接待户。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开展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工作是考核评估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和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20年至2025年。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七条 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是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考核各区整体休闲农业推进情况。

  第八条 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对象为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精品线路打造被评价主体为区农业农村局、美丽休闲乡村建设被评价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休闲农业园提升被评价主体为园区运营主体、民俗接待户改造被评价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突出所在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提升、乡村产业绿色发展、农产品品质提升、联农带动机制完善以及农户收入水平提高等方面效果。

  第十条 各实施主体评价采取指标体系评价与专家现场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最终分值=指标体系评价分(占60%)+专家现场评价分(占40%)。指标体系评价与专家现场评价总分均为100分。

  第十一条 指标体系评价:按照休闲农业精品线路、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园、民俗接待户四种类型,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编制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附件4)。

  第十二条 专家评价: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休闲农业、景观农业、生态经济、农村区域发展和品牌建设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各区农业农村局推进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为单数)。

  第十三条 区级综合评价采取因素法。以区为单位,辖区内参与评价的休闲农业精品线路、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园、民俗接待户四种类型分别按照40%、20%、20%、20%的权重计算总得分。计算公式为:区级综合评价得分=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平均得分×40%+美丽休闲乡村平均得分×20%+休闲农业园平均得分×20%+民俗接待户平均得分×20%。分以下三种情况:

  1.有精品线路、美丽休闲乡村和休闲农业园(产业园区)改造任务的,区级综合评价得分=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平均得分×40%+美丽休闲乡村平均得分×30%+休闲农业园平均得分×30%;

  2.有精品线路和休闲农业园改造任务的,区级综合评价得分=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平均得分×60%+休闲农业园平均得分×40%;

  3.有美丽休闲乡村和民俗接待户改造任务的,区级综合评价得分=美丽休闲乡村平均得分×50%+民俗接待户平均得分×50%。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休闲农业精品线路建设自备案之日起建设期一年,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评,自评结果加盖公章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验。依据核验结果,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各区休闲农业发展规划,确定下一年度建设任务、辐射范围、带动区域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增长率等内容。

  第十五条 美丽休闲乡村、休闲农业园与民俗接待户建设需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局申报,自批准建设之日起经一周年建设期,由所在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本辖区内各实施主体开展自评。自评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验。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一年建设期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以下评价材料:

  1.本区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评价汇总表;

  2.本区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总结报告(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其它相关辅助材料)。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拨付各区休闲农业资金的依据。区级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的,根据各区申报情况,原则上从市级发展改革资金中继续给予支持;在70-80分的,原则上减半支持;在70分以下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要求完成建设,原则上停止支持。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安排、推荐、推广、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级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的各项任务。重点用于休闲农业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品质改造提升、品牌打造推广、服务能力提升和经营人员培养。原则上不得直接用于生产设备的投资补助,严禁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和发放人员补贴,不得用于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日常办公、购车及车辆运行费等一般性支出。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需求,加大资金使用监管,加强绩效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实施主体科学采集指标数据,对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严禁虚报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区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内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强化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局按时上报评价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做好抽查核验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下一年度支持。

  (一)报送有关数据不及时、虚报伪造数据、建设进度报告不真实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生态环境污染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出现新生重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五)有关部门未发现“大棚房”问题等重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被上级部门发现查处或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

  (六)绩效目标未实现及在资金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下一年度支持资格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精品线路建设评价体系

  2.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美丽休闲乡村建设评价体系

  3.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休闲农业园建设评价体系

  4.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民俗接待户提升建设评价体系

  5.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建设成效专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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