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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全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全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监局《关于实施全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关于实施全区基层中医药服务

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精神,现就我区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近年来,特别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实施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地、各部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全力推进基层中医药工作,县级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得到有效改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不断加强,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区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中医药人才缺乏、服务能力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是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财政可持续的中西医相互补充的医药卫生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提升工程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开创我区基层中医药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更可及、能力有提高、群众得实惠”的工作宗旨,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丰富中医药治疗手段,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2.指导原则:政府主导、行业落实;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城乡统筹,整体推进。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年底,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基本齐全,中医药人员配备较为合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全区9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的乡镇卫生院、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6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包括: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中医类别医师,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药饮片等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配备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按照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乡村医生,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运用中成药、中药饮片或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各市、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量明显上升,达到总服务量3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基层中医药政策贯彻落实。

  1.在健全医保体系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中医药报销比例;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制定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医药制剂纳入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中药(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中,完善差别支付政策,将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和诊疗项目、适宜技术纳入的具体办法。

  2.在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体现中医药的特点。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药饮片和中成药。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的政策规定执行。

  3.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和评审中将中医药科室建设和中医药服务提供列为重要指标,中医药内容分值占10%以上。在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将县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业务开展作为关键性指标之一。

  (二)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

  1.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条件、重点(特色)专科和信息化建设。到2015年,70%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同心县、海原县、西吉县的中回医院基本达到民族地区二级医院标准。尚未设置中医医院的县(区),要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并达到《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2.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中药房,配备相应的中医诊疗设备。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配备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

  3.继续开展全国和自治区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工作。力争全区有2个地级市建成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12个县(区)建成全国基层(农村或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三)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编制内医药人员总数20%的标准配备中医药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乡村医生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

  2.建立健全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长效机制。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基层卫生技术人才招聘计划中中医药人员要设定一定比例,在职称评定、培训学习、工资待遇等方面制定向中医药人员倾斜的激励措施。开展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和转岗培训以及南部山区中医类别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开展多层次师承教育,鼓励名老中医师带徒。积极开展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培训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开展基层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将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试点工作。

  (四)加强基层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

  1.县级中医医院要坚持中医医院办院方向,突出中医专科特色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药养生康复保健服务,积极发掘、推广和运用群众喜爱的方药治疗和针灸、推拿、拨罐、刮痧等中医药技术,引领基层开展中医药技术服务。每个县级中医医院要有2个-3个县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将中医临床科室集中设置,建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并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同时开展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丰富中医药治疗手段,形成多种中医药方法和手段综合使用的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

  3.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积极运用中成药、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4.完善对口指导帮扶机制。各级中医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要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定期指导、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探索中医类别医师县、乡、村纵向流动机制,逐步建立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从人才、技术等多方面帮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医科的机制。

  (五)加强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1.加快自治区、市、县三级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基地建设。到2015年,力争所有的县(区)建有1个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同时,依托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逐步建设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视频网络系统,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远程会议、交流、会诊等工作。

  2.针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和中西医人员,分层分类开展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丛书和公布的适宜技术目录为重点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和推广工作。鼓励基层临床类别医师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开展基层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

  1.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护和运动保健等方面,对城乡居民开展中医健康教育;在印刷资料、音像资料的种类、数量、宣教栏更新次数以及讲座、咨询活动次数等健康教育方面,中医药内容比例要占40%;逐步提高居民健康档案中的中医体质辨识比例和健康处方运用。

  2.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探索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有效途径和模式,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逐步提高过程中,设计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和内容,并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七)鼓励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

  1.鼓励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按区域卫生规划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办中医馆或中医医院,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医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基层开办连锁经营的中医坐堂医诊所。

  2.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八)依法加强基层中医药监督管理。

  1.强化中医监督管理。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监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各项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和虚假医疗广告。

  2.加强中药使用管理。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中成药。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在规范管理基础上,自种、自采、自用民间习用的中草药。收集和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中药验方,筛选适宜中药验方并探索推广应用。

  3.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发展道地药材,规范中药材种植和养殖。开展中成药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研究,规范基本药物目录中中成药剂型、规格、包装,推动中成药类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研究基地建设。严格规范中药饮片采购程序,中药饮片必须从合法的中药饮片生产及经营企业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

  (九) 深入开展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

  充分利用各级广播网络、各种传播媒体以及集市等,向农村居民发放中医药科普宣传资料,普及中医药知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讲座等活动。联合媒体制作、播放和开设面向家庭的中医药养生保健与知识普及类节目和专栏。

四、建立健全提升工程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食品药监等部门要把实施提升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卫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食品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提升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方案,落实责任,把握进度,确保提升工程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目标管理。自治区将提升工程纳入年度医改任务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承诺书》。各地级市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层层签订《目标承诺书》。将《目标承诺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医改任务考核的指标之一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市、县(区)进行督导、约谈和通报批评。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助政策,加大中医药事业投入力度,并在项目、经费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和回民聚居区倾斜。支持公立中医医院基本条件建设、中医重点(特色)专科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对使用中药饮片、中药院内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中医药适宜技术等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四)开展监测评估。自治区卫生厅(中回医药管理局)负责依托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和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基层中医药服务信息。各市、县(区)要加强本地提升工程实施工作动态监测。自治区卫生厅(中回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监局等部门负责对各地级市《目标承诺书》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不定期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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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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