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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主动融入防控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进入关键阶段,为做好医养结合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医养结合机构内的传播风险,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医养结合机构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提出了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防控工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根据前期防控情况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上报信息,提高防控效果。二是服从当地联防联控统一指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发挥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各类医养结合机构要遵从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疾控等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规范、安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三是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医养结合机构要对全体人员进行分类培训与指导,确保机构内全体人员防护到位。要加大机构内疫情防控力度,按照相关规范、指南,做好新冠肺炎相关预防与控制工作。要切实消除机构内交叉感染风险隐患,除按照上级和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确定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开展排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外,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在疫情期间不得擅自对外开展发热病人的诊疗排查活动。按统一部署作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或开展排查工作的医养结合机构,要妥善安排好对内、对外服务。四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和防控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瞒报漏报迟报、防控不力、失职渎职等导致疫情扩散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部署及工作规范、指南,切实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键字
  医养结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机构  工作  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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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卫老龄发〔2022〕25号

 关于推广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典型经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52号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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