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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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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2021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工作,进一步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资金分配和用途 2021年,中央转移支付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总额不变,为进一步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人均补助标准由8元提高至10元。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二、巩固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覆盖面 各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实现全覆盖,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心(站)和乡镇卫生院,鼓励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及时将相应资金发放到村卫生室,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成,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村卫生室补助资金,或者以绩效考核名义截留、扣减村卫生室补助资金。 三、加强项目绩效评价 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绩效评价指标,在服务人口数量和财力状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基本药物覆盖率、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基本药物使用量等因素,优化项目资金分配。加快资金拨付,可采取按比例预拨付、考核后结算的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加强项目评价管理,县(市、区)级至少要对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省级在市县评价的基础上,开展本省份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我委将适时选择部分省份对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联系人:基层司 李富春、姜伟林 联系电话:010-62030667、62030879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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