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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6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3日

  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0〕3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实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医疗保障业务和法制工作高质量协同发展。

二、任务措施

  市医保局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含局具有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各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区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0〕3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3号)规定执行。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做好信息公示准备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专栏、自主查询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地将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切实落实好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制度。

  1.主动公示机构职能、办公地点、办公时间、通信地址、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机构信息。结合机构改革,市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区行政执法机关参照市级编制本区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在市、区局官网公示,并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2.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予以动态公示。

  3.市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市区统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及行政执法流程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等,方便群众办事。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清单,在局官网动态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实时查询,方便群众监督。

  5.市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市区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市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6.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市区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市区司法局统一安排,取得执法资格,否则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市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佩戴相关标识,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7.加强窗口办事人员信息公示。政务服务窗口要按照市区政务服务局要求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和办事人员信息。办事人员要佩戴胸牌。

  8.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局官网主动公示。

  9.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执法检查的结果应当按月或者按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以及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可能影响系列案件或者涉嫌犯罪案件调查处理的,不予公开。

  10.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信息的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部分撤销、确认违法或者依法变更的,应当10日内从相应的信息公示平台和局官网上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1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其中市级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区级报送区政府和市医保局,并在官网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建立健全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现场执法人数应不少于2人,杜绝单独执法和擅自执法。

  2.规范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市行政执法机构制定医疗保障系统统一的纸质文书记录制式格式,规范文字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区行政执法机关遵照执行。

  3.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除上述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文字记录能够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

  4.配置必要设备。根据需要为行政执法人员购置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建设询问室、听证室,并在办事窗口、询问室、听证室等场所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

  5.建立音像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设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采集后的音像记录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等特点,市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医疗保障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有效开展音像记录,区行政执法机关遵照执行。

  6.严格记录归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数据化记录归档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审核责任。

  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意见负责。法制机构是指市医保局、市医保执法总队、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医疗保障相对集中执法权的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其法制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具体承担案件或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构)对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明确审核范围。合理确定审核领域,做到应审尽审,合法有效。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由市医保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报市司法局备案。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市医保局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并经市局集体讨论决定:

  (1)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2)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3)对同一公民罚款10万元以上,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万元以上,并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单笔超过4万元;

  (5)拟征收滞纳金或者划拨存款作出行政强制执行;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7)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案情疑难复杂;

  (8)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

  (9)国家医疗保障部门或者市医保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市医保执法总队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并经市医保执法总队集体讨论决定:

  对同一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并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实际增加本区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明确本机关法制机构以及受委托执法的机构或者组织的法制机构各自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报区司法局备案。

  3.明确审核期限和内容。办案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行政执法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使用准确;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办案机构要对法制机构审核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法制机构审核。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办案机构报请相应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负领导责任,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本机构或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工作部署,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市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本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以上带下,确保三项制度在全市医保系统严格规范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局将对本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同时,采用专家授课、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规范行政执法专题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执法能力。

  (三)保障经费投入。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和管理,确保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及时到位。市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市司法局要求,制定系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执法装备需求等列入财政预算。

  (四)强化督促指导。市行政执法机构和区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对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评估。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3日印发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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