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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7〕252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17〕252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级各类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北京市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改革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99号)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现就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实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校验、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疗机构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在线办理。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电子档案,强化信息互联互通和社会共同监督,全面提升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提供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医疗机构通过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核对录入信息,提交业务办理申请,查询审批进度。通过优化网上审批流程设计,整合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的互联验证,防范虚假信息;对于申办事项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再要求申办方提交证明材料。逐步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记录、全数据监控的行政审批运行监控模式,加强对廉政风险点的防范。

  (二)建立医疗机构电子档案,推进信息互认共享

  将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的用户拓展到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注册信息查询、信息验证服务。允许医疗机构通过自身账户管理,实时核准更新电话号码等非许可类基础信息,强化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电子档案,将静态的档案变成实时更新的“活档”。推进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与信用信息、卫生监督等各类信息系统的联通,实现资源互认共享、多方利用。

  (三)强化信息公示,促进社会共同监督

  在完善医疗机构电子档案的基础上,加大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力度,为百姓就医提供更多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维码验证功能,方便群众实时验证医疗机构许可证件真伪,举报违法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电子信息与工商等各有关部门的信息联通和联合公示,加大协同监管力度。

三、实施步骤

  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部分区先行开展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拓展工作内容。

(一)试点阶段

  2017年12月,在朝阳区、海淀区启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试点。

(二)全面实施阶段

  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18年4月底前,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在全市的全面覆盖。

(三)深化拓展阶段

  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拓展和优化服务内容,逐步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部分机构的备案管理等内容纳入工作范畴,不断提高电子化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电子化注册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严格把控各办理环节,及时公布办理须知。要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培训、宣传、指导和咨询服务,保障电子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三)各医疗机构和有关申请人对提交的电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和一致性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妥善管理电子化注册操作账户,加强信息安全保护。要做好电子化信息和电子材料的核准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联系人:夏岩、段姗姗;联系电话:83970637、83970602;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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