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的通知 京卫应急字〔2019〕38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的通知

京卫应急字〔2019〕38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北京急救中心、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资源使用效率,满足市民多元化的急救服务需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具体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急救服务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急救服务效率,满足市民多样化的急救服务需求,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急救分级分类救护是指院前急救调度机构对受理的院前急救服务需求进行“调度分类分级”,匹配调度相应类别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到场施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在施救现场根据伤病情对急救服务对象进行“现场分级”,并依据“现场分级”的类别,与院内急救相衔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前急救任务(事件)根据呼叫类型进行“调度分类”,分为2类。具体为:

  (一)急救类:需要救治的,呼叫地址为住宅、公共场所的任务(事件);医疗机构之间,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平级医疗机构之间转运以及上级医疗机构转下级医疗机构的转运任务。

  (二)非急救类:不需要救治的,仅以解决交通工具或搬抬为目的的任务(事件),包含出院回家、复诊、透析、接送站/机场、化疗、接住院等。

  第五条 院前急救任务(事件)根据呼叫地址及原因进行“调度分级”,分为6级。具体为:

  (一)急救1级:呼叫地址为住宅、公共场所,即在医疗机构以外地址的急症、危重症呼救。

  (二)急救2级:呼叫地址为住宅、公共场所,即在医疗机构以外地址的急症、重症呼救。

  (三)转院1级:医疗机构之间下转上急危重症(含呼吸机)转运呼叫。

  (四)转院2级:医疗机构之间平级转运呼叫。

  (五)转院3级:医疗机构之间上转下转运呼叫。

  (六)非急救:主要以解决交通工具和搬抬为目的的呼叫。

  第六条 院前急救人员分为五级,根据人员资质及专业技术能力分级分类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事件)。具体为:

(一)高级专家型急救医师(简称A1)

  1.人员资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高级气道管理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及处置能力、掌握先进仪器的使用。

  A1级医生可以执行各级各类院前急救任务(事件)。

(二)高级专业型急救医师(简称A2)

  1.人员资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气道管理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A2级医生可以执行部分急救1级、急救2级、转院2级、转院3级及非急救类任务(事件)。

(三)基础专业型急救医师(简称B)

  1.人员资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B级医生可以执行急救2级、转院2级、转院3级及非急救类任务(事件)。

(四)有医疗背景的急救员(简称E2)

  1.人员资质:具有护士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取得医疗救护员资格证或经过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院前急救人员。

  2.专业技术能力:高级生命支持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熟练掌握AED的使用。

  E2级院前急救人员可以执行转院3级及非急救类任务(事件)。突发事件时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五)无医疗背景的急救员(简称E1)

  1.人员资质:具有医疗救护员资格证或经过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院前急救人员。

  2.专业技术能力:掌握心肺复苏技术及创伤生命支持技术。

  E1级院前急救人员可以执行非急救类任务(事件)。

  第七条 院前急救人员依据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进行“现场分级”,评估病情程度,分为四级。具体标准:

(一)客观指标评级——院前急危重评分量表

  Ⅰ级 急危症 评分≥11分

  Ⅱ级 急重症 评分5—10分

  Ⅲ级 急 症 评分3—4分

  Ⅳ级 非急症 评分≤2分


(二)主观指标评级

  I级——急危症,包含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心搏/呼吸骤停或节律不稳定;气道阻塞/窒息;需要紧急气管插管/切开;休克征象;急性活动性大出血;突发意识丧失;癫痫持续状态;胸痛/胸闷(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急性肺栓塞/张力性气胸);特重度烧伤;脑疝征象;急性中毒危及生命。

  Ⅱ级——急重症,包含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活动性胸痛,怀疑急性冠脉综合征但不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有脑梗表现,但不符合I级标准;各种原因的严重疼痛;中毒患者,但不符合I级标准;突发意识程度改变(嗜睡、定向障碍、晕厥);精神障碍(有自伤或伤人倾向)。

  Ⅲ级——急症,包含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急性哮喘发作;嗜睡状态;间断癫痫发作;非心源性胸痛;腹痛;中重度疼痛,需要止疼;出血;头外伤;中等程度外伤,肢体感觉运动异常;持续呕吐/脱水;精神行为异常(无自伤或伤人倾向)

  Ⅳ级——非急症,病情平稳。

  第八条 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

  院前“现场分级”属于Ⅰ、Ⅱ级的患者,直接送达院内急诊的“红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须提前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院前“现场分级”属于Ⅲ、Ⅳ级的患者,分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急诊的“黄区”、“绿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联内容
  关于实施《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3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23〕12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脑卒中防治工作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2023年1月修订)的通知 京卫监督 〔2023〕 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药监发〔2023〕26号 
  关于开展全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6号 
  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托育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家庭〔2023〕20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的通知 国卫办药政函〔2023〕318号 
  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 
  关于全市推广CHS-DRG复杂脊柱疾患或3节段及以上脊柱融合手术或翻修手术等病组实际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流感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23〕26号 
  关于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12号 

 关键字
  北京市  卫生  应急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 京城管发〔2020〕13号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应急字〔2019〕35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应急〔2017〕8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卫应急〔2018〕11号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院前急救分类救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京卫应急﹝2017﹞5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急救分级分类救护的办法》的通知 京卫应急字〔2019〕38号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0年5月19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卫生应急分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