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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7年4月19日证监会、财政部公布 根据2016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四条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障基金的启动资金由期货交易所从其积累的风险准备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缴纳形成。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按年度缴纳保障基金。期货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缴纳前一年度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的比例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当缴纳的保障基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一)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

  (二)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

  当前款情形消除后,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批准,应当恢复缴纳。

  第十二条 对于新设立的期货公司,应当自产生经纪业务收入后纳入保障基金缴纳范围;公司停止经营的,应当告知期货交易所,对其当年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份额进行扣缴。

  第十三条 鼓励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产生的利息以及运用所产生的各种收益等孳息归属保障基金。

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作为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五条 对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保证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十六条 保障基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分别管理,并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有效隔离。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报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七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保障基金的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确保财务记录和档案完整、真实。

  第十八条 财政部负责保障基金财务监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保障基金业务监管,对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中国证监会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通报期货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财务监管报表。

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决定使用保障基金,对不能清偿的投资者保证金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

  (一)对每位个人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90%补偿;

  (二)对每位机构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全额补偿,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80%补偿。

  现有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保障基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动用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第二十五条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进行处罚,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侵占、骗取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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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49 号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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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51 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12 号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2010年4月21日 证监会公告[2010]13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202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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