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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34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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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34 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 监 会 2016年12月12日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机构在《办法》发布后至施行前的期间内,应当从管理制度、技术设备、人员配备等各个层面做好准备。在《办法》施行后,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开立账户或接受服务的客户以及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老客户进行分类、评估、匹配及动态管理,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适当性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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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 管理 实施 适当性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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